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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穗地税发[2001]15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2号),该协定文本已于20 00年8月24日以穗地税发[200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 粤地税发[2001]1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51号),该协定文本已以粤地税发[2000]16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5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 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 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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