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穗地税发[2001]15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2号),该协定文本已于20
00年8月24日以穗地税发[200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 粤地税发[2001]1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51号),该协定文本已以粤地税发[2000]16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5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
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
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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