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35号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粤地税发[2001]1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给已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
完税证明。
二、为保证政策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
和居民),应统一由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机关税政科(股)负责审核办理。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式以此文提供的格式为准,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
制,省局不统一印发。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通知
2.《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略)
3.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
知
2001年4月13日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
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
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
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
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
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
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
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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