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财法[2001]338号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穗财法[2001]338号
市财政局备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和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下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20号)转
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发生
的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报
送上述项目开支的有关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办法,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告》(穗地税发[2000]
15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粤财法[200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大点的第二小点中所称"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是
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用房及其附属设备的购建、扩建、修缮和研究开发
设备、测试仪器的购置及其修缮支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生上述项目支出,须报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费的扣除由经管的税务机关按规定
的审核办法执行。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财税[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
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
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
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
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
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
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
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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