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40号颁布时间:2001-06-07
2001年6月7日 穗地税发[2001]14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87号)转发给你们,该议
定书我局已于2000年3月31日以穗地税发[2000]121号转发,请一并
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
通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2日 粤地税发[2001]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该议定书省局已于2000年
1月26日以粤地税发[2001]19号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
通知
2001年2月13日 国税发[2001]17号
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
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
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
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
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适
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年
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
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