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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取外派船员劳务费(租金)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15号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粤地税函[1999]21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穗地税发〔1999〕181号请示收悉。关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取外派 船员劳务费(租金)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省局意见,对境内的远洋运输公司(包括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船务人员 给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输 出船务人员的劳务费发生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服务业——其他服 务业”征收营业税。因此,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收取外派船员劳务费(租金)收入,应按 劳务费(租金) 全额依“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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