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73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粤地税发[1999]17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到及重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推 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 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 44 号)精神,现就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 下简称“重点工程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重点工程中心”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二)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 设备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的,可再 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地税局与省科 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成字 〔1997〕 71号)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 对经批准列入《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工程 中心”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科学业务用房”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 为零。 三、营业税方面 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 税资格证书》的“重点工程中心”,其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按《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 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