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73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粤地税发[1999]17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到及重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推
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
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
44 号)精神,现就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
下简称“重点工程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重点工程中心”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二)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
设备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的,可再
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地税局与省科
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成字
〔1997〕 71号)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
对经批准列入《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工程
中心”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科学业务用房”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
为零。
三、营业税方面
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
税资格证书》的“重点工程中心”,其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按《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
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