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21号颁布时间:1998-11-18
1998年11月18日 粤地税发[1998]2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广东要“增创新优势、更上
一层楼”的 重要指示,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实施“科技兴粤”战略,建立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
密结合的新路子,全面提高广 东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委、省政府近期
作出《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府〔1998〕16号,
下称《决定》),对加快实施“科技兴粤”战略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其中涉及多种
地方税收政策需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是广东增创
新优势的重大决策,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把支持科技进步作为充分发挥税收职
能作用,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决定》的各项地方税收政
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方便各地贯彻《决定》精神,省局对现行支持科技产业方面的有
关地方税收政策作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地方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的行为。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
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10号)
(二)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
《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均属免征营业税范围。具体包括:1、技术转让
合同中的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非专
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3、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转让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所
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4、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
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即:经科委(科技局)技 术
市场管理机关 核定的技术合同,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 后的金额,但包括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第532号
文附发《技术合同认定 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合理数量标的直接成本
费用。(省地税局、省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 业税审批办法
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
(三)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决定》第14条,粤发〔1998〕16号)
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及条件:
1、校办企业凡同时具备应税的三个条件的,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
税劳务 (“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2、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办的
校办企业, 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
的职 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
审查批准, 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3、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1994〕156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
业,从获利 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在两年内,可将企 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
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 定》,粤发〔1997〕4号)
3、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额占其销
售总额70 %以上的,仍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
企业。
4、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返还。
6、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收优惠。(《决定》
第18、12、6条,粤发〔1998〕16号)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 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 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成品
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 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
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
幅度在10 %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
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具体抵扣办法
见国税发 〔1996〕152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
在10万元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
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工字 〔1996〕41号)
4、企业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年
增幅在10% 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实行工效
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 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决定》第27条,粤
发〔1998〕16号)
(三)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
站、植保站 、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 、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94)
001号)
2、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决
定》第25条,粤发〔1998〕16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 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 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
所得税。
5、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
生产关键技 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 加速30~50%。(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号)
(四)对新产品、新项目的优惠政策
1、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
品和省级 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
部返还给企业。(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 施办
法的通知》,粤经科〔1996〕060号)
2、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
生产的发明 专利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两年内,所得税和增
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 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3、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认定后三年内所得税予以返还。
(《决定》第7条、21条,粤发〔1998〕16号)
(五)推进企业机器设备更新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
择较短的折 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
船舶工业企业、生产 “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
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 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 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
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转让、租赁闲置设备收入的所得税款,
经同级经 委审核和财税部门批准返还企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
门批准加速折旧,增 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
视同实现利润。(《决定》第8条,粤发〔1998〕6号)
(六)对校办企业、科研单位以及鼓励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开展设计研究所
取得的所得 ,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
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94)001号)
3、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凡符合校办企业
条件的,可 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与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商品
化所获得的收入,对 其应纳税额,实行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4、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五年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科研院 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五年内免收地方各项规费,……
所得税列收列支,全 额返还。(《决定》第14条,12条,粤发〔1998〕
16号)
三、地方税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对省委确立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的
生产性基建 项目,可根据国家的有关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
(《决定》第10条,粤发〔1998〕16号)
2、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五年内立项的科学业务用房及住宅建设投资,固
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享受零税率优惠。(《决定》第12条,粤发〔1998〕
16号)
(二)房产税
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广东省房产税
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三)土地使用税
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广东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四)车船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广东省
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校办企业在返还已征的流转税时,可一并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 题的复
函》,粤地税地函〔1997〕04号)
四、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一项)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 生
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决定》第18条,粤发〔1998〕
16号)
五、涉外税收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
分全部返还 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其中5个百 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
的税率延长 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决定》第18条,粤发〔1998〕
16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