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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征管街接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57号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穗地税发[1999]357号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征管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房产税 由房产座落地的地税机关管辖、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管辖。我市 1999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仍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期从三月一日至 四月三十日,下半期从十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办法。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我市1999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已过,下半年征期需延续按 年征收,经 研究,决定对我市有跨区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的企业在1999年下半年的征 税期中,允许其在机 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集中汇总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从2000年开始, 统一由业户在房产座落地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 收分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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