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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广州市地方企业税前支工资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2 5号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穗地税发[1999]32 5号 市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工资费用扣除标 准,现对属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1999年度税 前工资列支的问题通 知如下: 一、税前工资列支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 度的原则,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税前 列支工资办法。一经 选定,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工资列支形式。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 市属国有企业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 其工资发 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 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 长幅度以内的,其工资所得税前扣除口径,应按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转发关 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8〕205号文) 规定执行。经 市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批准的工交挂钩清 算方案,必须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内报送市地 方税务部门备案,对超过规定时 间仍未会知市地方税务部门的企业,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 办法。 (二)计税工资总额与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形式 这种计税工资形式适用于部分上年盈利的工效企业,是以1998年按规定允许 在税前列支 的工资总额和1998年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为基数,核定1999年 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与 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计税工资总额比例,以计税所得 额(按上年计 税所得额加5%增长数核定)作为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1、工资总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比例=核定1998年工资总额/1998年 产品销售收 入×100% 2、1999年企业可提工资总额=1999年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挂钩比例 (三)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形式 这种计税工资形式是以1998年按规定允许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和1998年 实现的利润 总额为基数,核定1999年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的百分比, 作为计提工资总额的 比例,计算公式为: 1、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比例=核定1998年工资总额/1998年利润总额×10 0% 2、1999年企业可提工资总额=1999年毛利润总额/(1+核定挂钩比 例)×核定 的挂钩比例 毛利润总额是指产品成本(费用)中未列支工资总额时计算的利润总额 (即: 毛利润总额=应提工资总额+利润总额)。 (四)提成工资形式 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其按国家规定提 取的提成工 资准予税前扣除。 (五)定额计税工资形式(标准内据实扣除) 未经批准或不采用上述工资列支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办 法。 1、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6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 除; 2、企业当年计税所得额(即计税利润,下同)3万元以下(含 3万元),工 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700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企业当年计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 总 额按不高于月人平8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当年计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900元允许 在计征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上述基础上,企业全年每人均计税所得额1,000元的,允许增加扣除月人 平50元 (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每人均计税所得额500元以上、1,000 元以 下的,允许增加扣除人平25元)。对于亏损企业,如果其1999年度比上 年减亏20% 以上,可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即按月人平650元扣除。以上条 款,均以企业税前列支 工资后,计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 二、税前工资列支的有关问题 1、我市地方税务部门挂钩的审批工作,应在1999年10月底前结束,过期 不再办理。 各单位在对企业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时应掌握: ①按税法规定,经批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的税前利 润,可视同 计税所得额计算考核指标。 ②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附属设备、设施给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包承租 经营,承包 承租方承包承租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计算税款,定期向出包 出租方交纳承包 (承租)费的,出包、出租企业取得的出包出租收益,不得并入企业 利润计算考核 指标。 ③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和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形 式的企业, 核定挂钩比例时,如上年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人平工资总额低于本通知定 额计税工资标准的, 可按本通知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核定挂钩比例和相应调整考核 指标。 ④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或利润总额挂钩的企业,挂钩基数指标 的核定以1 998年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核准的年度有关指标数作测算;未经 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 查的,可暂按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数进行测算。 对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 或未能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原则上不采用挂钩办法。 2、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 奖 金以及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下列各项不列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包括劳保用品支出,清凉饮料; (4)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6)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非工资性支出。 3、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在册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和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在企 业 工作半年以上),企业在年终清算计算月人平计税工资和平均职工人数时,均以 此 为统一计算口径。 4、经批准实行上述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 工资额可在 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对企业按挂钩办法提取并列入成本费用 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 放的工资额部分,应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转发关于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 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即: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超过部分用于 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 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税 前扣除,即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5、企业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可作为企业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职 工教育费的计算基数。 6、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实行工效挂钩形式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市 属国有企业 ,应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扣减效益工资;对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未完成考 核指标的企业,应相 应扣减提取的工资额。为照顾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一般扣减后 的金额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基 数的80%。 7、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以纳 税人为主体 ,由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依法 规范税前扣除,强化 检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机制,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时,自觉按本通知规定 正确在税前列支工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 后,企业自查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 税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本年计 提工资总额的考核指标。 8、不论企业采用何种工资列支形式,其向职工个人支付工资收入时,均应按照 我局 《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 (穗地税发〔 1996〕337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履行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如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支付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情况的,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 所得税时,对企业少报或未报但已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剔除 计算。 9、审批程序:凡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由企业自行按本规定办理,并 报主管地方 税务征收分局备案;凡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和计税工 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 钩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 (市地方税务 局、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主管稽查分局、企业各一份),送主管 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审核 后,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处审批。 10、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单位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列支问题, 可参照上述 办法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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