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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50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穗地税发[1999]350 号 市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请求省地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98号文中的第一大点: “……,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中的“股金”应改为“股息”。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3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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