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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37号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穗地税发[1999]337号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租金,如国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给业主的 金额计算扣除。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157号(略)   2、粤价〔1997〕173号(略)   3、国税发〔1998〕217号 (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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