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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的通告》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09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粤地税发[1999]1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 出《关于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的通告》,现印发你们。希望各地地税、工商部门加强 配合,在今年税法宣传活动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附:关于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 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查账征收户和定期定额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申报不实或者实际经营额 超过定额2 0%以上(含本数)且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 按 偷税处理。对符合建账条件而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税务机关要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 照。 三、个体工商户在支付其雇用人员的工资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 户应扣未扣其雇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应由个体工商户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依法纳税的宣传 教育。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并在协会内部给予 通报批评。 七、个体工商户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 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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