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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77号颁布时间:1999-07-30

     1999年7月30日 粤地税发[1999]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 5 4号)和省局《关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营业税等 问题的通 知》 (粤地税发〔1999〕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过路 (桥)费发票管理 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经营性或是非经营性路 (桥) 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按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监制的发票。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应于1999年8月20日前,对本市(县)辖区的路(桥)收 费站所使用 的凭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未按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 票的,应督促其立即 改正。原使用财政部门收据的单位,收据库存量大的,经市(地 级市)地方税 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三、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地税发票的路(桥)收费站,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市(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路(桥 )收费站发 票清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连同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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