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17号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粤地税函[1999]217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汕地税发〔1999〕077号请示悉。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 租
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否征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 承
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
务业 ——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