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准及上缴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201号颁布时间:1999-06-18

     1999年6月18日 粤地税函[1999]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 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上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含正本、副本 、副本封皮,下同) 的纳税人,发放(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 ,一律由发证机关按每套15元收取工本费; 需核发税务登记证 外框的,每个收取20元工本费;需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每 套收取8元工本费。 发证机关收取证件工本费时,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合法收款凭据,并以此作为 税务机关的 收费收入凭证。 (二)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以下简称 “三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的“三改”企 业,减按10元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 经营的,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时,可凭劳动部门发给的“下岗证明”免收税务 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上缴 (一)各地每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一个税务登记证外框,应分别向省局上缴10 元和15元工 本费,剩余部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一定比例留给发证机关作为换(核) 发税务登记证补充经费。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市所属地方税务局(分局)分别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 天 内将应上缴的工本费划缴给市地方税务局,并附送“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及工本费上 缴情况 表”(见附件) ,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地区汇缴的工 本费集中上缴省局,同时附送 “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及工本费上缴情况表”。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应设专户管理,指定人 员 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置帐本进行核算。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