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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24号颁布时间:1999-06-07

     1999年6月7日 粤地税发[1999]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 号) 转发给你们(不发附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户口管理,有效控管税源,适应国家对经 济组织的类型重新划分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此应予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同时,要密切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全面核查 纳税人经济户口,结合换证,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定额 调整,进一步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全面掌握地方税税源。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凡在本次换证前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所有 纳税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统一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要 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换证的步骤和方法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省局日前已在《南方日报》向全省纳税人发布了关于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 通知精神,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对外公告或发布换证消息,保 证依法应换证的纳税人按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 (二)分期分批实施换证工作。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换证 规定的时间内,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做出具体的换证时间安排,保证换证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 规定的,予以换(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对纳税人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地方税务局在换发新证时,应收回 加盖“地税已换证”字样后,退回纳税人。 (五)税务登记征一律由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发。证件的打印要求和印章使 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我省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换(核)发一种税务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及外框的制作、使用 (一)为避免浪费和生产证件制作的混乱,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副本皮)及外 框由省局统一印制和制作,交各地(不包深圳)使用。各市应填好本地税务登记证件分 配表(各市证件分配数量见附件)于6月15日前电传省局征管处(87787232 ——1101)。 (二)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原则上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外框。除原 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外框已损坏以及新开业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 证件的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制作并强求纳税人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外框,违者省局将严 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税务登记表(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代扣代缴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变更表、停业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由省局统一格式, 各市、县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 (四)对各地现有库存的旧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内芯、副本皮),由市、县 (市、区)税务机关统一清点列册,并自行销毁。 (五)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和工本费的上缴方式,省局将另行通知。 六、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 (一)按规定应领取国际统一代码而未领取的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办 理 开业登记,或 者在本次换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先发放 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填 写,待其取得代码后再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各市直属分局及未取得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试验区等分局,统一 采 用所在市的市辖区代码。 (三)对外籍、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统一采用其护照(回乡证)号码加挂国别 或 地区代码。对国别加护照号码长度不够15位的,在后面加空白。 七、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密切与当地国家税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的联系, 加强信息 沟通。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当地同级国家税务局合署办公,共同搞好换 证工作。 八、各市应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换证书面总结和总局规定的“换发税务 登记证统计 表”上报省局。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略)   2.税务登记表(略)   3.税务登记证件分配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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