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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87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穗地税发[1999]187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 9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 纳税,并在收取城建档案服务费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 号 )(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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