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87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穗地税发[1999]187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
9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
纳税,并在收取城建档案服务费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
号 )(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