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及上缴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08号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穗地税发[1999]30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及上缴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2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经口头请示省局,已明确:对“三改”企业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业
户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省局规定,减收或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但对核发税务登记证外框仍应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四个县级市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天内将应上缴的工本费
划缴给广州 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开户银行:建行先烈东办事处;帐号:
654 -2612001-67。以下简称登记分局)。
三、登记分局按规定将应上缴的工本费划缴给省地方税务局后,剩余部分作为登
记分局印制税务登记规范文书以及制作有关印章等的经费,专款专用。
四、今后我市(含四个县级市)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缴税务登记工本费具体事
宜(包括对省地方税务局)由登记分局负责。
五、登记机关在填报《税务登记证领用存及工本费上缴情况表》时,应在备 注
栏列明按政策 减免工本费的业户数量,以便核减应上交数。登记机关应健全减免工
本费的原始凭据及记录 ,加强内部监控,堵塞漏洞。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及上缴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201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