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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04号颁布时间:1999-08-25

     1999年8月25日 穗地税发[1999]404号 市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75 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业户清查及税务登记。市地方税务各区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下 称各单位),应按照属地征收的征管分工,对征管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 企业单位(下称业户)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有生产、经营所得 和 其他所得的业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 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93号)规定,督促其申报补办税务登记,并按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单位在今年九至十月间对本 单位征管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进 行一次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宣传、培训。系统地组织业户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局已以穗地税发〔1999〕9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 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通知转发),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现行有关规定。 三、在开展业户清查、培训工作的同时,各单位应注意对经管业户所得税征管存 在问题的收集工作,为省、市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准备。 四、请各单位于九月五日前将现有经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户数报市局 ;十一月十日前把清查、培训工作开展的情况,书面报送市局税收管理 二处(包括辖 区内户数、清查新增户数、应办税务登记户数、已办税务登记户数、参 加培训学习 户数、人数以及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等)。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75 号 )(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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