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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知》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542号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穗国税发[2000]542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 的通告〉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15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征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向所经管的加油站(或加油站经营 单位,下同)做好宣传工作,并把《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 的通告〉的通知》(附件一)发给所经管的的加油站。要求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填 报《广东省广州市加油站税控装置申购表》(简称《申购表》。各分局,区、县级市国 家税务局将填好的《申购表》集中后于7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市局征管处负责全市加油站的安装计划,各征管税务机关负责督促加油站落 实安装计划,对不按计划进行安装而造成不能依时完成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其后 果自负。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要在每月的10日前将《加油站安装税控装 置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1.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 税发[2000]76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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