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推广使用加油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581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 穗国税发[2000]58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要求,我们将对我市清
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更换带有税控装置的税控加油机。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成品油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减少国家税款流失,保障国家
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我市从现在起到2000年10月底止在全
市分步骤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或更换带有税控装置的税控加油机,安装工作在11月1
日前结束。
二、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现成立由广州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技术监督
局组成的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广州市国税局梁穗生副局长
担任,副组长由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曾小鸿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员包括黄志光、梁
国权、陈力、李丽英、叶伟勤。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含两个县级市,下同)加油机税
控装置安装和税控加油机更新的领导工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三、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税控装置)是一种保密性、政策
性、技术性很强的税务专控产品,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控功能合格证
书》、国家防爆鉴定部门颁发的《防爆合格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分别认定后,
才能安装使用。
四、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工作,计划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清理整顿合格的
加油站名单制定,并负责加油税控装置的税控初始化工作;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由
生产厂家负责;广州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配合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
装的装前、装后检定工作。凡经检定不合格而不能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一律由加
油站直接更换带有税控装置的税控加油机。加油站必须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计划期
内配合生产厂家安装税控装置;安装时必须取得消防部门对防火防爆等消防工作的监
督指导,否则造成过期安装和消防问题的,后果由加油站自负。
五、加油站购买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费用,除按规定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外,还可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六、凡有破坏或私自改动、拆卸加油税装置造成纪录和申报不实的行为,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以偷税和破坏
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七、有关加油税控机装置推广、安装、使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国
家税务局和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