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11-06
2000年11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
定,现将我市(含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单位(包括军队、武
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
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应税车
辆(含私人摩托车)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番
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细则》第四条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在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办理免税手续(番禺、花
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税款缴纳和免缴的办法
企业、单位携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和填报“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
税纳(免)税申报表”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
私人的车船(除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在本区、县级市缴纳外)携带“机
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件”、“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在市区的地方税务机
关各征收点缴纳(各征收点地址附后,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征收点地址
由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五、对新购置、过户、迁入(外地车船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迁入
时要携带最后纳税凭证复印件办理)、迁出、报废、遗失的车船按《细则》第八条 :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
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
规定办理。
六、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纳(免)税记录情况,对未按上述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
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主,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其到地方税务机
关征收点办理税款的补交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审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区各征收机关地址、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