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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11-06

     2000年11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 定,现将我市(含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单位(包括军队、武 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 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应税车 辆(含私人摩托车)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番 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细则》第四条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在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办理免税手续(番禺、花 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税款缴纳和免缴的办法 企业、单位携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和填报“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 税纳(免)税申报表”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 私人的车船(除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在本区、县级市缴纳外)携带“机 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件”、“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在市区的地方税务机 关各征收点缴纳(各征收点地址附后,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征收点地址 由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五、对新购置、过户、迁入(外地车船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迁入 时要携带最后纳税凭证复印件办理)、迁出、报废、遗失的车船按《细则》第八条 :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 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 规定办理。 六、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纳(免)税记录情况,对未按上述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 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主,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其到地方税务机 关征收点办理税款的补交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审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区各征收机关地址、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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