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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查询、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1-02-02

     2001年2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发票管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地方税收协税护 税工作,建立“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经营者依法开票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设置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查询系统电话热线(电话号码 020-83992888,以下称“电话热线”)。凡在我市范围(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 增城市)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票面 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除外),企业、单 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热线”查询其合法性。 本办法所称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一般是指交通运输、建筑安 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包括代理、旅店、饮食、旅游、 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经营行为应开具的 发票。 第三条 企业、单位、个人通过“电话热线”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涉嫌违法发票, 可以电话、信函或上门等方式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举报 (具体地址、电话号码见附表)。举报人举报发票案件应提供涉嫌违法发票原件、开 票企业(单位)名称、地址及其他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受理举报发票案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证物作好详细记 录。受理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第五条 企业、单位对收取的地方税发票经查询发现涉嫌违法发票,要求作出鉴 定的,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主办部门应当作出鉴定。   第六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 有关经济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 务局有关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如:使用假发票,倒卖发票,拒绝向顾客填开发票, 以收款收据或白条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借用他人购领的发票,不按 规定填开发票等等行为。   第七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为 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对经查实确认的违法案件,按《广东省群众举报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 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粤府函[1990]97号)规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对举报 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高奖金额可达十万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一览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举报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吉祥路46号 83637040 836371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东园横路60号 83838220 第一稽查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小北路54号 83566281 第二稽查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同福中路410号 84431915 第三稽查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机场路131号 86346308 第四稽查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体育西路46号 87515081 涉外稽查分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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