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止越权免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58号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东地税发[1998]5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市局对部分分局的车船使用税的征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些分局在审批过
程中极不严肃、随意免税,把应税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给予免税,如镇(区)下属的
管理区及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自用车辆。据去年对车辆越权免征车船使用税情况统计
(对22个分局统计),共越权免征1524辆,其中汽车534辆,摩托车990辆;今年第
一季度(对10个分局统计)越权免征459辆,其中汽车129辆,摩托车330辆。从以
上情况来看,越权免税情况是严重的,既造成了税款流失,又影响地税机关的形象。
为了严肃税法,杜绝擅自越权免征车船使用税的现象,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市
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以
及《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机动车辆,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今
后,凡审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一律须经分局领导审批,各分局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
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有关分局一律不得批准免税,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分
局领导的责任,并由批准人承担因擅自批准免税而造成流失的税款。
二、各分局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凡申请免税的车主,应向主管分局提交
《机动车行驶证》,出具用车单位证明,只有《机动车行驶证》与用车单位名称一致
的车辆,经分局领导审核符合免税规定的,才能给予办理免税。若原免税的《机动车
行驶证》未变更,经查实其车辆已转让属应税的,应照章征税,不能作免税处理。
三、要完善车辆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做好资料整理、保管工作,
将有关资料按电脑记载的车船号码顺序编号,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
核。原则上,每审批一辆车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经分局领
导签名同意免税的用车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