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利用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71号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东地税发[1998]7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各种英语、电脑、会计、成人高考补习等培训班、学习班应
运而生,对这些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收入是否应征收营
业税的问题,部分分局要求加以明确。我局经请示省局,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
定,明确如下:
一、凡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教育经费,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文化和技术学校、培训班、辅导班、学习班,均属社
会力量办学范畴。
二、对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如各类英语、电脑、会计等培训班,提供
的教育劳务,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不论其是否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
办学许可证”,对其向学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征收
营业税。
三、对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且国家
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如普通学校和经我市教育局批准,取得的“办学许可证”
上规定的办学层次为小学、初中、高中等,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其提供
教学劳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这些学校兼营非学历教学劳务取得的收入要分别
核算,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国税发〔1994〕156号(东税〔1994〕314号转发)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适
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所办的校办企业。
五、本通知从9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