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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广告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189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东地税发[1998]18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目前,我市从事广告业务经营的单位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取得《广告经营许 可证》才能经营,但是一些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铁工加工场,不仅生产制造 五金制品,也为客户提供设计,制作路牌、灯箱等广告业范畴的劳务,对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是否征收营业税,各税务部门执法不一。为规范广 告业的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对广告业的征税 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广告业的征税范围   广告的传播方式多种多样,除《营业税税目注释》所列的图书、报纸、杂志、广 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外,也包括电子显 示屏幕、电子翻转、旗帜、车身、船身、汽球等形式。不论是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 只要提供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发布及广告性赞助都属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以 下两种形式也属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   1.企业内部设置的广告部门除为自身宣传外,凡对外提供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 业务收入,或企业内设的广告部门由他人承包经营,承包者取得的广告业务收入。   2.电视台、电台、报社、杂志的媒介通过有偿的新闻报道,为广告主发布信息, 而取得的新闻采访费收入。   二、广告业的混合销售问题   凡是经工商部门的批准,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既涉及货 物又涉及广告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均视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未 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广告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代理广告收入的计税营业额   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按全额收入扣除支 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广告代 理业务,就其实际取得的报酬,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四、税务管理   各分局应注意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税务管理,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广告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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