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东地税发[1998]4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接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
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84号),现将有关内容摘转
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
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