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自用车辆不征营业税识别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1998]170号颁布时间:1998-10-16
1998年10月16日 东地税发[1998]170号
市局以东地税发〖1996〗158号等明确了我市自用车辆不征营业税的识别
办法,对加强车辆税收管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对企事业单位自
用车辆识别审批调查流于形式、不按规定使用《纳税担保证明》和对出具了《纳税担
保证明》的车主进行核查时缺乏有效手段,导致一些车辆偷逃税收行为时有发生。为
进一步完善车辆税收管理,市局总结部分分局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营运车辆资料库
(1)定期组织人员到营运车辆相对集中的场、点进行巡查,及时掌握营运车辆
车牌号码,登记在案。
(2)争取当地交警部门的支持,取得纳入交通管理的营运车辆的资料,并将这
些车辆纳入税收管理。
(3)在各营运场、点公布当年已办理“自用车辆不征营业税”的车辆号码、车
主姓名或单位名称,令车主互相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二、简化部分车辆识别手续
为简化征管程序,对从事营运可能性不大的中高档车辆,不再要求车主提交《纳
税担保证明》,只需向地税征收单位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正本(便于见图识车)及
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直接审核后征收车船使用税。主要车型如下(由市局车辆税收征
收所协助提供):
1.奔驰 2.宝马 3.劳斯莱斯 4.奥迪 5.丰田佳美 6.丰田吉普 7.三凌吉普
8.本田朗程9.本田雅确 10.凌志(丰田UCF10) 11.小凌志(丰田VCV10)
12.日产公爵(日产V6;日产VIP) 13.道奇 14.林肯 15.皇冠3.0(丰田J
ZS133;丰田 3.0;丰田JZS155;丰田JTB53……)16.子弹头(丰田TCR1
0) 17.日产Q45 18.公爵19.本田里程 20.富豪 21.绅宝 22.积架三、自用车
辆的识别途径和征收管理
(1)对实行查帐计征的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识别是否自用,不仅要核对《机动车行
驶证》的“车主”名称与企事业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该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
帐”是否将车辆登记入帐,还需核对有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过桥路费及司机工资
原始凭证是否在企业相关费用中列支。
(2)已经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辆,除用车单位所在地地税分局出具自
用证明的可不征营业税外,其他一律由户籍所在地地税分局或市局车辆税收管理所征
收营业税。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如其拥有的自用车辆数量与其生
产规模不相符的,地税机关可根据车辆的营运能力,相应提高业户的纳税定额。
四、税收处罚
纳税人已办理自用不征营业税的车辆,车主本人(个人)、税务人员不得作为
《纳税担保证明》的担保人。纳税担保人不得随意开出《纳税担保证明》,如受担保
车辆被发现从事营运行为,担保人应负连带税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