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八)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发出《催缴地方税费金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账户存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解缴)税款之
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一)超过征收机关核发的有关税收法律文书所核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
(二)超过征收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三)已申报的应纳税款未缴或欠缴,又未经征收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
(四)因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不足又未补足存款致使无法划转税款的;
(五)其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缴未缴应纳税款的。
业户逾期仍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必要时提请相应的地方税务稽
查机关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未缴、少缴税款处理
由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业户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
三年之内可以要求业户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业户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的,
地方税务机关在三年之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十年。
对于业户和其他当事人囚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骗取的退税款,地方税务机
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从业户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逾期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经过当事人申请和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业户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
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经征收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减
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第三十七条 业户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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