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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七)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二十五条 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业户(简称双定户)的应纳税款核 定与调整,按《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79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按《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 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穗地税发[1997]128号,见 《广州纳税指南》1997年第五期)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其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核定,实体税法有规定的(如《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按实体税法办; 实体税法未明确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牛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章 税款、滞纳金征收和罚款 第二十九条 税款缴纳、解缴方式 税款缴纳、解缴方式为:POS机方式、现金方式、由纳税人持税票到开户行交 纳税款的方式和储税(协议代扣税)等方式,具体方式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在使用市局征管软件中加强部门分工协调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 396号)。 业户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批准,选择上述缴税方式或其他方式 进行缴税。 第三十条 委托代征税款,按《转发关于〈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 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52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8年6 期)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 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税。 第三十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按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规定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按征 收机关批复意见办理,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期限内, 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逾期缴税处理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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