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六)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1.属于零申报的,处罚金额按上述标准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
2.属于非个体户的个人纳税人的,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2(以
元为单位,元以下4舍5入,且不超过2000元);
3.个别业户情况特殊,确需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
收分局)局领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审批。
(二)业户已按《责令限期申报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告
知书”限期不超过七天)补办申报的,征收机关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其申报。同
时,将业户已申报信息作电脑比销处理。
(三)业户在征收机关发出的《责令期限申报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
的期限届满,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仍不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的,可按实际逾期天
数,对同区单位每一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每天罚
款20元,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人同区每一税种每天罚款10元。同区当次每户各税
种合计最高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如遇零申报或非个体户的个人纳税人或个别业户
有特殊情况,确需从轻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的原则处理。
(四)对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业户,应暂停供应发票
和税务证件的使用。
(五)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连续三个月逾期申报的查账计证业户或超过半年不
申报的“双定户”(以下统称“失踪户”)会知税务登记机关,同时开展税务检查。
经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应会知稽查机关,稽查机关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稽查,并
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征收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负责向执业证件核发机关查询“失踪
户”下落。
被列为“失踪户”的业户补办纳税申报后,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对其重新列入
正常户管理。
(六)对因地址不详而找不到的业户,可以公告形式告知业户限期补办纳税申报。
第三章 核定应纳税额与反避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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