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五)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第十八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
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
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时
期等
第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
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
关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处理。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税服务厅(点)指定专人受
理业户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纳税申报资料,应
在每一申报表上盖收讫章后退回一份给业户,另一份移交电脑录入员复核并将所有资
料入电脑。录人员复核时发现资料有错漏的,应通知业户补正,并根据补正后(主要
是税目、税率和计税上的错误)的数据再录入电脑,以便地方税务稽查机关调阅。
第二十二条 业户因有特殊困难,在规定的纳税中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
收机关在受理审批后书面通知业户。经批准延期申报的业户,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
都应在征收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按征收机关核定
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省级固定收入税收的延期申请,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逾期纳税申报的检查与违章处理
(一)每个征收期满后,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期的业户办理纳税申报情况进
行比销,汇总打印“逾期末申报清单”。并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
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业户,应于其超过申报期限十天内发出
《责令限期申报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可每月定期在有关媒介发布公告,
限期(最长期限为《责令限期申报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改正。并按同区每一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每
超期一天,对单位罚款10元,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罚款5元。同区当次每户各
税种合计罚款总额不超过二千元。但如遇下列情形,则可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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