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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13号颁布时间:2000-08-18

     2000年8月18日 粤地税发[2000]2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阁的电子游戏厅,在省局批准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带征 率的基础上,调高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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