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13号颁布时间:2000-08-18
2000年8月18日 粤地税发[2000]2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阁的电子游戏厅,在省局批准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带征
率的基础上,调高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