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07号颁布时间:2000-08-15

     2000年8月15日 粤地税发[2000]2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54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我省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和扣除标准仍按粤地税发[1994]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