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函(三)
穗地税发[2000]445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O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45号
第二条 凡是在广州市内(含市属各县级市)提供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除经批准同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以外,
均应按本规定领购、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统称“定额发
票”,见附件)。
前款所述劳务的界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国
税发[1993]149号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需要,我市将逐步扩大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定额发票分为固定金额式和梯级式两种,固定金额式发票票面金额分
别为: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梯级式发票票面最大金额为壹
拾元。
第四条 定额发票按组合金额开具。开具时,应采用黑(蓝)色墨水笔填写顾
客、项目、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再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发文时仍未刻
制的,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补刻并将印鉴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便于开票,项目栏和开票日期可采用加盖印戳的方式开具。
第五条 要求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户,应符合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管理制
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能提供财政部门核发的《计算机代替手工记
账许可证》,并且能及时依法申报纳税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
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电脑机外发票。
第六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的购票方式。业户每次购票时,应携
带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填写《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购票申
报表》,经税务机关查验后购发票。
已查验的定额发票存根,由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其封面加盖“发票已查验”
的印戳后,并由业户自行保管或交税务机关保管。
第七条 业户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的有关制度,指定专人专柜管
理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应领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账,对发票的购入、
使用和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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