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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七)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例四:某村干部2000年1-12月每月从经济联合社预支工资2000元, 在2000年12月份和2001年1月份又分别取得分2000年度的劳动分红 20000元和股份分红10000元,问该村干部如何计算缴纳2000年10- 12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答:该村干部应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股份分红“两个不同的应税项目 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税项目应纳的税款如下: (1)由于该村干部10-12月每月预支的工资减除1760元的费用后,有 应税所得,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村干部在10-12月间每月应预缴 个人所得税款为: (2000-1760)×5%=12元 (2)10-12月3个月共应缴税款为: 12×3=36元 (3)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该村干部在12月份取得年度劳动分红 后,应合并其预支的工资和年度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列式计算如下: 月均应纳税额=[(2000×12+20000)÷1760]×10%= 165.67元 (4)10-12月3个月共应纳税额为: 165.67×3=497元   (5)该村干部年终清算10-12月应补交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497-36=461元 2.“股份分红”应税项目应纳的税款如下: (1)全年应纳税款=(10000-60000)×20%×50%= 400元 (2)10-12月3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400×3/12= 100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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