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七)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例四:某村干部2000年1-12月每月从经济联合社预支工资2000元,
在2000年12月份和2001年1月份又分别取得分2000年度的劳动分红
20000元和股份分红10000元,问该村干部如何计算缴纳2000年10-
12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
答:该村干部应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股份分红“两个不同的应税项目
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税项目应纳的税款如下:
(1)由于该村干部10-12月每月预支的工资减除1760元的费用后,有
应税所得,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村干部在10-12月间每月应预缴
个人所得税款为:
(2000-1760)×5%=12元
(2)10-12月3个月共应缴税款为:
12×3=36元
(3)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该村干部在12月份取得年度劳动分红
后,应合并其预支的工资和年度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列式计算如下:
月均应纳税额=[(2000×12+20000)÷1760]×10%=
165.67元
(4)10-12月3个月共应纳税额为:
165.67×3=497元
(5)该村干部年终清算10-12月应补交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497-36=461元
2.“股份分红”应税项目应纳的税款如下:
(1)全年应纳税款=(10000-60000)×20%×50%=
400元
(2)10-12月3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400×3/12=
100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