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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答:由于该社员在2000年度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900×12+ 10000)÷12=1733.33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760 元费用后,没有应税所得,故该社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如上例,该社员取得的2000年度劳动分红为20000元,则该社员 又如何计算缴纳2000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该社员在2000年度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900×12- 20000)÷12=2566.67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760 元费用后,有应税所得税806.67元,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用税率表”找出适 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套用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66.67-1760)×10%-25]×3个月= 167元 例三:张三和李四两位社员在2000年12月份从经济合作社中分别取 2000年度股份分红收入5000元和15000元,问张三和李四应否缴纳个人 所得税?如要缴纳,税款又是多少?(注:假设该社员平时月份没有预支红利收 入。) 答:1.由于张三全年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5000元未达到《暂行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6000元,故张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李四全年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15000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费用6000元后,有应税所得,故李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全年应纳税额为: 15000×(1-50%)×20%×50%=750元。由于《暂行办法》从 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李四实际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750× 3/12=187.5元。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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