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答:由于该社员在2000年度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900×12+
10000)÷12=1733.33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760
元费用后,没有应税所得,故该社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如上例,该社员取得的2000年度劳动分红为20000元,则该社员
又如何计算缴纳2000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该社员在2000年度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900×12-
20000)÷12=2566.67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760
元费用后,有应税所得税806.67元,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用税率表”找出适
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套用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66.67-1760)×10%-25]×3个月=
167元
例三:张三和李四两位社员在2000年12月份从经济合作社中分别取
2000年度股份分红收入5000元和15000元,问张三和李四应否缴纳个人
所得税?如要缴纳,税款又是多少?(注:假设该社员平时月份没有预支红利收
入。)
答:1.由于张三全年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5000元未达到《暂行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6000元,故张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李四全年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15000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费用6000元后,有应税所得,故李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全年应纳税额为:
15000×(1-50%)×20%×50%=750元。由于《暂行办法》从
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李四实际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750×
3/12=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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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的通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