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一)
穗地税发[2000]444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4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0]312号)规定,我市已从2000年10月起,在饮食、娱乐及其他
服务行业全面推行《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称“定额发票”)。
最近,市局为进一步贯彻上述规定,先后组织各征收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和部分业
户召开了两次座谈会,有关各方对定额发票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定
额发票金额过大与过小并存、没有记账凭证,出现退款如何处理等等。经研究,现对
定额发票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解决目前定额发票金额过小、不能适应部分业务需要的实际问题,决定采
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设计,咨询等每次收款金额较大的业户,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计
算机代替手工记账许可证》后,向主管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印制电脑机外发票;
(二)对未领取或不申请领取《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许可证》,但每笔业务涉及
较大金额的(如设计、咨询等业户),收款方可凭本单位证明及有关资料(包括合同、
协议等),按属地管辖原则向主管地税征收分局办理完税手续后,持完税凭证申请开
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月份终了填写有关纳税申报表时,应汇总全月数据填
报应交数,按次已交税款可作“允许扣除的税费”处理,然后求出实际缴纳税费数。
(三)对个别财务制度健全、经营金额较大、近年没有发生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行
为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如:咨询、设计等),除每笔收入在十万元以下的业务可继续
使用定额发票以外,对每笔收入在十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业务,经主管地税征收分
局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征管处)批准,由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暂以验;日供新方式限
量供应(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原则上为一至两本);如该企业在领购发票后半
年内没有发生大金额业务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应取消其领购《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
票》的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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