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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93号颁布时间:2000-09-13

     2000年9月13日 穗地税发[2000]393号 局属备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 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轻工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扣除办法仍按广州市税务 局《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 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 理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07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5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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