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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包括非社员身份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个人按月领取的预支工 资,应在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 终了领取劳动分红后,合计其预支工资和年终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如当年工作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当月应预缴税款=(当月领取的预支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预支工资和劳动分红/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 速算扣除数]×12 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预缴,年度 终了个人领取劳动分红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 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第八条 对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 12000元的,减除费用6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5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含12000元)的: 应纳税额=(年红利总收入-6000)×20%×50% 2.全年红利总收入超过12000元的: 应纳税额=年红利总收入×(1-50%)×20%×50%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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