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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对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支红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月度或季度向社员预支红 利时,应按预支红利收入的3%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年终社员领取股份分红后30 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 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对非社员身份的个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似每次收入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社员身份的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员和烈属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老人是指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中国公民;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中 国公民;烈属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中国公民。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并向 所属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以下简称 《扣缴表》);对当月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 准的,在《扣缴表》内可只申报当月所支付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收入情况, 并同时在表内注明:“在本单位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 准”字样。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扣未扣税款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应扣未 扣的税款。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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