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一)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对部队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处理,请按总
局上述批复文件办理。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 穗地税发[2000]450号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市局对《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款征收工
作规程》作了修订,现随文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
给你们,自2000年11月1日开始执行。1999年6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
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
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 税源登记
第一条 下列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源登记,不需领取税务管理
证件:
(一)按照规定只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二)经纪人、公用电话亭(站)、个体演员;
(三)季节性土糖素;
(四)以农用拖拉机从事季节性运输的;
(五)经营期限在60天以内的;
(六)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经营、开展涉税业务的;
(七)城乡居民个人出租房屋、土地;
(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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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