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二)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第二条 经批准经营期限在60天以内的纳税人,应自领取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证
件之日起7日内,非常设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接到批文3天内或每次演出前2日
内,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源登记。
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经营、开展涉税业务的,应自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之
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地方税源登记。
第三条 下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必须依法纳税,不需申报办理税源登记,也
不发税务管理证件:
(一)只缴纳屠宰税的纳税人;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四条 对第一至第三条以外的个人纳税人(非个体户的部分),地方税务机关
应当根据需要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登录其姓名、身分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
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已办理税源登记的业户、个人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参照本规
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征收分局,番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季度
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送税源登记季度报告表
(DJ012),同时抄送登记分局,反馈税源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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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