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38号颁布时间:2000-10-20
2000年10月20日 穗地税发[2000]43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航空运输企业提供飞机租赁业务(包括干租和湿租)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1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