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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61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穗地税发[2000]46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 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纳税人经营电子游戏厅的,自 2000年7月1日起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具体征收办法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经营多项娱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以外娱乐业的营业额。 对电子游戏厅按20%税率计征营业税;电子游戏厅以外的娱乐业按12%计征营业 税。为确保分别核算娱乐业不同娱乐项目的营业额,请各征收机关通知有关纳税人于 2000年12月20日前将文化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件一式两份到登记机 关及各受理点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益"与原件 核对无误"戳记后,转送有关征收机关一份,自存一份。纳税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又不能分别核算的,所有娱乐项目一律依20%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实行"双定"带征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在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通 知》(穗地税发[1999]192号)所附《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基础 上,调高带征率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由各征收机关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 情况确定。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3 号)(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 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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