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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203号颁布时间:1998-07-17

     1998年7月17日 粤国税发[1998]2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发[1998]5号文批转下发了省计委 《关于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保持我省经济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报告》之后,广东省人民 政府又下发了粤府[1998]36号文《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制 定了一系列鼓励扩大我省外贸出口的措施。现就其中有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货 物税收政策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粤发[1998]5号文中关于“进料加工出口继续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是 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三资”企业)从事进料 加工出口业务实行的税收政策。其他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仍按目前现行税收政策规 定执行。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应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业务加强管理,严格进料申报和 加工复出口核销手续。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必须建账建册,严格执行出口企业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所承接的来料加工出口业务从进口、加工、出口、结汇、工缴费收入 等一切经济活动在财务上要有完整的记录。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 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对外加装配服务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能给予办理来料加 工出口业务的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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