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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粤国税发[2000]237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第十二条:企业应在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对新认定(包括暂认定和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应税销 售额限量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重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其办税人员必须参加税务机关 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办税人员上岗证》。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者,自取消之日 起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一年后,经审批机关符合一般 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国税机关违反本办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按有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经 办人员的责任。年度内审批机关认定审批一般纳税人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取消 其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 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指全 部增值税应税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业企业"是指除工 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 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总账、总分类账、明细分 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按数量、金额记载明细内容)。   (二)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明细账、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及专栏, 能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按期编制《应交增值税 明细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 认定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完备。   (四)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 人管理。   (五)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六)企业会计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证;   2.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   3.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   4.会计人员的变更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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