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
粤国税发[2000]239号颁布时间:2000-08-25
2000年8月25日 粤国税发[2000]239号
(三)发票供应。每次限量发放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电脑版专用发票开
票金额在万元位以下的,每次限制在5份以内,超过万元位的,逐份审批。实行验旧
供新。对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由主管国税机关实行"代管
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稽核检查。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列为日常稽核检查的重点对象。主管
国税机关的稽核系列人员对纳税人每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严格审核,并进行稽核分析,
测算其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有异常的,及时跟踪检查。
(五)严格控制对申请缓交税款的审批。
(六)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户管税务联系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企业进行
巡检,加强日常监控。
(七)优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税控系统使用情况。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和升(降)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比照年审的
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各机关在对一般纳各人进行年度资格验证时,确定纳税人所属
类别,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结合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
动态管理。年度中一般不对纳税人作升(降)级处理。乙类、丙类一般纳税人可在年
度资格验证时提出升级申请。
对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主管国税机关按审
批程序即时实行下降一级或二级甚至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
(一)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抗税行为,造成税款流失较大的。
(三)不按期申报纳税和虽申请缓交税款而未被批准,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交仍不
入库的。
(四)在发票领、用、存方面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的。
(五)年度欠缴增值税额占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的50%以上的。
第八条:各地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印制发放不同颜色标志的申报表。甲类为蓝
色,乙类为白色,丙类为黄色。
第九条:年审工作结束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
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条:本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