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粤国税发[2000]237号
(三)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四)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以及总机构确认为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
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机关为县
(区)局(含)以上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
格后,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
各地新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必须报地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机关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资料后,应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将核实的情况填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对受量机关报告的企业认定申请审核后,符合一般纳税资格条件的,应
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附表二),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不符
合认定条件 ,下达不予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退
回报送机关。
第九条;新办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定期最
长为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新办企业
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据实填
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审批机关经认定手续,并下达《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经国税机关
审核其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内完成认定审批程序。
第十条:新办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一
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暂认定一般纳税
人资格,由审批机关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附表三)。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
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漏、抗、税行为的;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新办企业办理正式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
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
够提供资料的。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下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