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粤国税发[2000]237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
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
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
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年轻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
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
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前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
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未达到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2.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4.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苦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
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为标准的,应在达到标
准的次月。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贯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审核表》(附表一),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受理机关: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
印件等)。
下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