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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粤国税发[2000]237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 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 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 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年轻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 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 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前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 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未达到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2.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4.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苦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 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 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为标准的,应在达到标 准的次月。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贯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审核表》(附表一),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受理机关: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 印件等)。 下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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